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鑫旭利电力设备物资有限公司与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5民初3289-1号
原告:贵州鑫旭利电力设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4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钝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389520。
被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48室。
法定代表人:万俊宏。
原告贵州鑫旭利电力设备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3日以被告已将欠付货款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鑫旭利电力设备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保全费2233元,共计5453元,由原告贵州鑫旭利电力设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