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执异5号
案外人:任达,男,1987年5月2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贵州省兴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住兴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住兴义市。
申请执行人:张文付,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住兴义市。
申请执行人:张文龙,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住兴义市。
四个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彦昌,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1106937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兴义市瑞金路金地首座A栋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73341048A。
法定代表人:吕天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张文付、张文龙与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任达于2021年6月15日对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任达称,案外人利用被执行人贵州元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9年7月29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案外人实际承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食堂扩建工程。册亨县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案款中有313731.56元不属于被执行人贵州元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该款系案外人承建以上工程拨付的工程款应属于案外人享有支配,请求法院停止对上述款项的执行。并提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与贵州元一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2020年黔西南分公司食堂扩建项目施工合同》一份、贵州元一建设有限公司与任达签订《贵州元一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营责任制合同书》为据。被执行人贵州元一建设有限公司称,案外人任达与被执行人系挂靠合作关系。
本院经征询原案申请执行人***、**、张文付、张文龙委托代理律师黄彦昌意见,黄彦昌放弃质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2020年8月17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与贵州元一建设有限公司签订《2020年黔西南分公司食堂扩建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中案外人任达受贵州元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食堂扩建项目”。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分别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元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4×××45内的存款500398.00元、账号24×××43内的存款277210.00元。案外人诉称的款项系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元一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所得,另查明,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将313731.56元付至开户名为贵州元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4×××45的银行账户内,备注用途为“结算付款业务—黔西南施工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将313731.56元备注为“黔西南施工费”转入贵州元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4×××45银行账户内的钱款是否属于贵州元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
本院认为,无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是挂靠关系还是委托关系,仅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有约束力,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案涉资金强制执行,且扣划当日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为24×××45的账户内尚有余额600790.42元(扣划后的余额)。案外人提交的《责任制合同》签订的时间在《施工合同》之前,两份合同的工程名称不一致与案涉的项目无关,本院对《责任制合同》不予认定。另,在《施工合同》中,案外人任达受被执行人的委托签订合同,合同权益应由委托人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名称判断”认定该案涉款项系被执行人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案外人任达以同被执行人贵州元一建设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主张案涉账户内的款项属于工程款归其所有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任达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农文勇
审 判 员 吴永飞
审 判 员 罗国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人巾
书 记 员 罗宜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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