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初6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宦焕,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办汇金中心A栋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594188425T。
法定代表人:杨怡。
被告: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瑞金路金地首座A栋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73341048A。
法定代表人:吕天成。
原告***与被告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陇忠平
审 判 员 陈蕊丽
审 判 员 陈 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莉娟
书 记 员 罗 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