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和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冀和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裕民二初字第178号
原告:河北冀和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6号天水丽城4号楼3单元2403室。
法定代表人:齐岩,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通园街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志,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冀和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冀和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河北冀和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聪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