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91民初363号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住所地临西县下堡寺镇油棉加工厂院内。
负责人:张士凯,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路236号守敬电子广场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陈宝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国成,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1.5元,由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依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