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执19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黄骅市齐家务乡三麻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三麻沽村。
法定代表人:李德利,主任。
被执行人:河北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守敬电子广场1号楼12层12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896592960。
法定代表人:陈宝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被执行人:姜天俊,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被执行人:范方彬,男,194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被执行人:李秀云,女,194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被执行人:范怡晴,女,200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被执行人:范家行,男,200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骅市齐家务乡三麻沽村民委员会、河北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天俊、范方彬、李秀云、范怡晴、范家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983执19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亮
代理审判员 闫 浩
代理审判员 龚爱亭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