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玛莎建材有限公司、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财保30号
申请人:长春玛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区卡伦镇孙家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王钰,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孙宏宇,经理。
申请人长春玛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玛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