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355号
申请人:淄博新恒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552号姜坊钢材市场第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942U5U77。
法定代表人:孙振青,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2438108687。
法定代表人:孙宏宇,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79号银领国际商务中心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01654338。
法定代表人:王建功,经理。
申请人淄博新恒盛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淄博新恒盛经贸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市桓台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新恒盛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新恒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书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蔷
书 记 员 赵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