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7民初7839号
原告:辽*****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王家镇新村路171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路学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孙宏宇。
原告辽*****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模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立新
二○二二年
六 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徐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