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4920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228号。
负责人:孙宏宇,董事长。
被告:张国希,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与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希的起诉。
审判员  王学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卉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