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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吉林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0211民初4157号 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被告吉林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林某某有限公司向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支付铝模板租赁费、变更撤板费用、贴片压槽费用、配件丢失赔偿、模板现场丢失损坏赔偿、超期使用费,欠款共计3649389.2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吉林某某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9日,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吉林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吉林万科城13号地5.1期一标段项目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吉林某某有限公司从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处租赁铝模板用于吉林万科城XXX号楼建设。现合同已履行完毕,吉林某某有限公司已将租赁物退回,但期间产生了贴片压槽费用、模板变更撤销、模板丢失损坏、配件丢失及超期使用的情况。经计算,吉林某某有限公司应向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支付铝模板租赁费6230848.18元、变更撤板费用5283.39元、贴片压槽费用44617.2元、配件丢失赔偿244632.2元、模板现场丢失损坏赔偿65673.27元、超期使用费1244957元,以上共计7836011.24元,吉林某某有限公司已经支付4186622元,剩余欠款总计3649389.24元一直未支付。现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吉林某某有限公司辩称,1.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第八条付款方式,8.2竣工结算,结束供货后一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本合同结算文件需经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或本合同内明确有权限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可视为最终结算书,其他人员签署的结算文件无效,不按时结算,不进行挂账的出租方(应为承租方,出租方三个字是笔误)不能支付租赁款,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具体按照物资设备机具租赁管理办法,物资结算付款管理办法等相应管理办法及制度执行。双方并没有进行竣工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尚未达到租赁款支付条件。2.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在诉请中提到的变更撤板费用、贴片压槽费用、配件丢失损失、模板现场丢失损害赔偿、超期使用费等均未有我公司进行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八条付款方式,第8.3凡需要办理签证的合同外事项,必须于本月内完成办理,当月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债权。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在供货当月办理完签证相关手续,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外相关费用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9日,吉林某某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方)与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乙方、出租方)签订《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约定:一、项目名称吉林万科城13号地5.1期一标段项目……五、交货方式及时间5.1铝模板租赁时间:自开始施工建筑物的最后一车铝模进场时间至最后施工建筑物的首车退场时间为准。冬歇期以甲方通知,冬歇期最长4个月,如甲方提前施工使用按使用时间为准,冬歇期不计入租赁费用。全部货品于2020年4月5日开始进场,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分批供货完毕,并通过进场验收。5.2有分批进场时间要求的以甲方通知为准。5.6出租方设计方案和相关技术资料、排版图于双方技术确认后7天之内向承租方提供一式3份。出租方必须严格按照自己报送的且经承租方确认的技术方案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必须有可靠的设备加工能力和技术保障能力,加强过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5.7深化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且租赁设备已经开始生产后,甲方提出变更设计方案的,因变更设计造成乙方根据原设计方案生产的铝合金模板变成废件品所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按照1050元/m的标准向乙方进行赔偿;如果因此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甲方应当在乙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内支付赔偿款项,在甲方支付完毕全部赔偿款项前,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新的设计方案……七、合同价款7.1模板租赁面积按照标准层单层模板沾灰面积x施工层数计算。7.2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租赁时间为暂估时间,最终按甲方实际使用量和使用时间进行结算,但不能超出本合同预估价款,超出部分需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超出部分金额不予在本合同中办理结算及付款。补充协议、重新签订合同的计价原则按本合同执行,单价不能高于本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采购合同必须在材料进场之前签订,总补充协议不能超出原合同采购量的30%,否则不予结算。7.3合同租赁费用暂定为7511320元,实际租赁费用以甲乙双方共同核定的金额为准(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八、付款方式8.2竣工结算:结束供货后一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本合同结算文件须经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或本合同内明确有权限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可视为最终结算书,其他人员签署的结算文件无效……8.4.租金支付:预付款: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模板首栋楼进场首层拼装完成后7个工作台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8.4.1进度款:按栋每施工完10层,支付每栋合同结算总额的10%;8.4.2竣工结算款:主体结构封顶并办理完毕结算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付到结算合同总额的100%..…8.11乙方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如因甲方暂未收到业主(建设单位)工程款,乙方应同意暂缓支付租金(缓期至多两个月).……8.12租赁期限:(1)1#楼的租赁期限80天、2.3.11.15.16.17#楼的租赁期限为260天。超出约定租赁期限后的铝模使用,方应按2元/平米/天向乙方支付租赁费。如果本合同项下租赁备的租赁期限跨越春节,则乙方给予甲方免租期,免租期按甲停、复工报告为准,免租期不计算在租赁期内,除此种情况外甲方不享有任何其他免租期……(3)双方项目负责人在建筑物车租赁设备抵达工程项目现场后签订的《出库明细表》的签字期为建筑物租赁设备租期开始日期,建筑物最后一车租赁设备(不含独立支撑系统)驶离工程项目现场时签署《退场明细表》的签字日期为建筑物租赁设备租期结束时间,其中,租赁设备中的独立支撑系统应由甲方各栋楼退场开始后15日内向乙方返还,返还的程序应按照租赁设备的返还程序执行。8.13租赁设备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1).……除铝模板以外的其他设备以及模板零部件、配件灭失的按附件八《租赁设备灭失赔偿价格表》所列价格进行赔偿;丢失部分必须有甲方两名以上人员确认。(2)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栋 楼全部租赁设备返还乙方后对租赁设备的赔偿款项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核算结果后5日内进行确认。甲方确认没有异议的,乙方有权将赔偿款计入结算款项;甲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合同附件1《23#27#28#29#楼铝模板材料/设备采购清单》约定:……1#单层沾灰面积暂估3000平米、8层、不含税单价44.25元);2#单层沾灰面积暂估1200平米、33层、不含税单价14.69(元);3#单层沾灰面积暂估1200平米、33层、不含税单价14.69(元);11#单层沾灰面积暂估1400平米、35层、不含税单价14.69(元)……铝模板连接系统:拉片式,以上单价乙方只负责免费提供首层拉片,销钉销片合理损耗8%之内不计丢失赔偿。门窗企口压槽,单价30元/米,甲方按实际长度向乙方支付,支付金额=30元/米*实际长度。合同附件2《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约定:……甲方发出的设计变更单、工程指令单,应加盖合同规定的甲方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完工后申报的签证单及结算书,应加盖合同规定的乙方印章,否则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已支付款项4186622元。双方均认可起诉前未就案涉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结算。 再查明,原告主张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计算单层沾灰面积,2号楼单层沾灰面积为1203.46平方米、3号楼单层沾灰面积为1203.46平方米、11号楼单层沾灰面积为使用层数6层1438平方米、使用层数29层1443.17平方米,15号楼单层沾灰面积为使用层数6层2774.67平方米、使用层数29层2787.38平方米,16号楼单层沾灰面积为使用层数6层1438平方米、使用层数29层1443.17平方米,17号楼单层沾灰面积为使用层数6层2774.67平方米、使用层数29层2787.38平方米。被告不认可图纸系其提供,也不认可原告计算的面积,但未提交其计算的面积。关于超期使用费,原告主张2号楼超期天数84天,3号楼超期89天,11号楼超期50天,15号楼超期39天,16号楼超期49天,17号楼超期59天,被告不认可超期天数,但亦未进行核算。关于丢失的零部件、配件,原告主张根据发货、退货单据及合同附件《租赁设备灭失赔偿价格表》核算为244632.2元,被告不认可该金额,但亦未进行核算。关于丢失模板费用,原告核算为65673.27元,被告不认可该金额,但亦未进行核算。关于变更撤销费用5283.39元,原告提交的通知及表格均为复印件,没有被告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等及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提供了租赁设备,被告应当依约支付租赁费用。被告主张原告未履行结算手续,对此本院认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虽双方并未办理结算手续,但被告已经退场,原告亦已收回租赁物,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交了合同、发货单、退料单、结算单等材料,上述材料均已送达被告,双方具备结算的可能性,但被告仍不进行核对结算,其再以双方未结算作为不付款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的模板租赁费,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租赁费用,但亦未核算。原告对其主张的租赁费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其计算方法亦符合合同约定,本院认定被告应当支付模板租赁费6230848.18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超期使用费,被告对租赁面积无异议,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超期天数,但亦未进行核算。原告对其主张的天数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其计算方法亦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对其主张的超期使用费1244957元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变更撤销费用,原告提供的撤销单据系复印件,且并未加盖被告指定印章,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变更撤销费用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丢失模板赔偿费用65673.27元及丢失的零部件、配件赔偿费用244632.2元,原告已经将发货单、退料单及其核算结果书面通知被告,但被告仍未进行核算,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丢失赔偿损失,本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贴片压槽费用,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但认可***为其工作人员,结合本案案情及客观实际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应当支付贴片压槽费用44617.2元。 综上,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模板租赁费、超期使用费、丢失赔偿费用、贴片压槽费用共计7830727.85元。现被告已经支付4186622元,故还应支付3644105.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模板租赁费、超期使用费、丢失赔偿费用、贴片压槽费用共计3644105.85元; 二、驳回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吉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