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03民初404号
原告: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鹏飞路37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邵媛媛,女,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四平市经济开发区大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向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