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02执保120号
申请人: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鹏飞路37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梨树县梨树镇朝阳大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诉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258,247.5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58,247.5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