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

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303民初2454号
原告: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鹏飞路3717号。
法定代表人:鲍振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媛媛,女,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玥,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四平市经济开发区大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霍艳丽,女,1968年5月31日生,汉族,该局副局长。
原告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志强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媛媛、王桂玥,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的委托代理人霍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7月原告中标取得了“2015年度四平市铁东区农村亮化工程”项目,中标价格为1025612元,招标人为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农林水利局,双方签订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9月至10月,工程相继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发生了变更,案涉工程最终决算金额为1409227元。截止本次起诉之日,被告仅给付工程款1125612元,尚欠283615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剩余工程款283615元及利息(利息自提起本次诉讼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平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辩称:这个项目当时是2015年省农村美丽乡村现场会其中一部分会场在铁东区召开,为了圆满完成现场会,经过区政府同意在303国道和四叶线两侧道路做亮化工程。经过招投标,与原告签订了路灯亮化合同,当时招标时,价格按照当时预算,预算也是说的暂定价。原告中标后进行了施工,为了圆满完成现场会,增加了8万多的工程量,包括款式和增加灯的盏数,施工量也增加了,工程交付使用后进行了决算,我们委托了一个决算公司,吉林省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决算工程总价是1409227元,按照吉林省222号关于工程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决算价格不得超过招标价格的10%,超过的部分我们不知道按照什么文件进行给付,超出的工作量也向做决算的单位提出质疑了,但决算单位说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超出了规定,我们通过了铁东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给付的事,也没有作出决定,所以从2015年至今,我们一直不知道怎么付这个钱。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1025612元的价格取得了招标人四平市铁东区农村水利局的“2015年度四平市铁东区农村亮化工程”项目。2015年8月6日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东区农村水利局签订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暂估价第10.7.2款“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暂估价项目结算时按照采购合同价格替换投标项目价格。”《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第二款质量保修期中载明“保修期限为三年”。为满足亮化需求,建设单位四平市铁东区农林水利局要求、经监理单位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同意,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工程量变更通知单》,载明“申请摘要:哈福村卧龙泉屯广场庭院灯装饰灯生产安装,申请内容:由于安装上方有电线,将4根6米灯杆截成5米灯杆。”;2015年8月26日提出《工程量确认表》,载明“申请摘要:哈福村卧龙泉屯广场庭院灯装饰灯生产安装,申请内容:哈福村卧龙泉屯6米太阳能路灯上装饰灯拆卸、返厂、改色重新喷涂。卡件缩小重新安装。数量124个。”;《路灯变更情况说明》,载明“变更内容:一、原计划8米单臂LED太阳能路灯(50W*2太阳能板,40W光源,100AH蓄电池)109套,变更为75套。二、原计划6米单臂LED太阳能路灯(60W太阳能板,28W光源,60AH蓄电池)251套,增加为300套。三、将34套8米LED太阳能路灯变更为49套6米太阳能路灯。”;2015年8月26日提出《工程量确认表》,载明“1、广场太阳能3米LED庭院灯,规格35W太阳能板块3块(含太阳能支架和地基基础),50AH蓄电池1块(含防水地埋箱),时间控制器1个,总计13盏。2、6米太阳能路灯上的装饰灯124个,规格350mm*260mm(含支架和安装)。3、广场投光灯28W暖光灯4个(含投光灯支架4个),50W太阳能板4个(含太阳能板支架),150AH蓄电池1个,时间控制器1个,2.5平方塑胶线60米,下管线60米,广场方砖拆除、恢复,挖沟并埋下线管。4、公厕内LED灯12W球泡2个,6米锥形杆上安装,50W太阳能板1块,50AH蓄电池1个,时间控制器1个,2.5平方塑胶线20米,下线管20米,含灯杆基础,广场方砖拆除、恢复、挖沟并埋下线管。”;《现场确认单》,载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三方确认:卧龙泉屯已安装的124套仿古灯笼返厂重新改色,发生的拆卸、返厂运输、改色、更改卡扣尺寸、再次安装等费用为仿古灯笼100元/套(壹佰元整/套)。”四平市铁东区农林水利局、项目监理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乡政府分别于2015年9月10日对塔子沟村6米、8米太阳能路灯、对哈福村太阳能路灯、石岭村6米太阳能路灯、江家洼子村6米、8米太阳能路灯项目进行了验收;2015年9月14日对云盘沟村太阳能路灯项目进行了验收;2015年10月29日对哈福村太阳能路灯、石岭镇太阳能路灯、山门村太阳能路灯、合力村太阳能路灯、龙王村太阳能路灯、新兴村太阳能路灯项目进行了验收;2015年10月30日对营盘村太阳能路灯、叶赫村太阳能路灯、兴隆村太阳能路灯、白木匠村太阳能路灯、云盘沟太阳能路灯、哈福村太阳能路灯项目进行了验收。经参加竣工验收单位的意见,共同出具了《竣工验收证书》。2015年12月7日对“2015年度四平市铁东区农村亮化工程”项目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工程决算书》,《工程决算书》中施工单位四平市铁东区农林水利局只有审核人签字,无负责人签字。上述项目已全部交付使用。四平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已经给付1125612元。
另查明:2018年因政府机构改革,四平市铁东区农林水利局更名为四平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表、路灯变更情况说明、现场确认单、2015年铁东区路灯项目验收单、竣工验收证书、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经过招标投标,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东区农林水利局签订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四平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四平市铁东区农林水利局权利义务承继者,应当按照约定与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全面履行该协议。现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四平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工程决算书》中决算金额1409227元给付工程款,但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决算书》中建设单位四平市铁东区农林水利局处仅有审核人签字,并无负责人签字,并仅附有工程决算汇总表,无明细表,且四平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对该结算书有异议,故本院对于该决算书不予采信。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2015年度四平市铁东区农村亮化工程”项目的中标金额为1025612元,而四平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已向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了1125612元,故在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结算的相关证据的情形下,本院对于四平市铁东区枫叶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8元,由原告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志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