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

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振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媛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玥,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李洪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艳丽,该局副局长。
再审申请人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枫叶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因《工程决算书》首页没有负责人签字而不予采信该份证据,以申请人未提供其他结算相关证据为由,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和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现再审申请人枫叶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在上诉时提出,但再审申请人枫叶公司未上诉且无正当理由,故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平市枫叶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符建军
审判员  杜雪梅
审判员  徐 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