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陕0204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住所地: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执法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丽,女,汉族,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执法监察科科员。
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林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陕西省铜川市,系铜川市耀州区林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2017年5月17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铜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林苑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做出的铜国土资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