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查院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查院与赤峰安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7执第105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查院,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赤峰安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集资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业。
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查院与被执行人赤峰安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晋0107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晋0107执10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