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730民初202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继云,怀来县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涿鹿县黄羊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苗木繁育基地。
住所:涿鹿县涿鹿镇清宁堡村西。
法定代表人:郭志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生,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涿鹿县黄羊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苗木繁育基地(以下简称苗木基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司法鉴定。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告1999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涉诉土地西埌地9亩。2019年3月发现西埌地被种上松柏树苗,经调查,2018年夏天是被告种的树苗。
被告苗木基地辩称,1、在原告地上误栽树苗事实存在。2、我方同意将土地恢复原状。3、原告的土地是荒地,没有收入,我所栽树苗未对原告造成损失,不同意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夏被告误在原告承包地西埌地(面积9亩)栽树苗,2019年8月15日前已将树苗移走,土地恢复原状。原告提供果园村证明一份,证明土地流转价格每亩每年400-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误将树苗载到原告承包地里,已构成侵权,应当恢复原状,进行赔偿,因当时原告承包地是荒地,参照当时土地流转价格按每亩每年500元计算,即:9亩×2年×500元=9000元,现被告已将涉诉土地恢复原状。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涿鹿县黄羊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苗木繁育基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