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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平南供电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桂0821执83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平南供电局与被执行人***、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504元和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平南供电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桂0821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彭姿雁
法官助理 覃子容 书 记 员 储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