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502民初467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诉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 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负担。
审 判 员 项载卫
法官助理 黄月玉 书 记 员 吴芳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