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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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民申39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6号。
法定代表人:揣小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1民终9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电网公司未提供书面退休通知给**,退休无效,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二)纪委和审计科工作程序错误,**起诉未超过仲裁时效。(三)**起诉过广西火电建筑公司索要加班费。**参加了容县平坡变电所建设,建筑施工管理费属于**,即柳邕路388号生活小区20栋楼房属于**。(四)**没有领取过电网公司的退休金,不存在退休问题,退休无效。综上请求:1.**退休无效;2.电网公司支付**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加班费70495元;3.电网公司支付**1997年12月至1998年间邓耀斌恐吓妻子王明媚向他交纳的4800元乘以物价系数为34286元;4.电网公司支付**1993年10月26日至1993年12月31日在王灵农场酒精罐设计费等合计11680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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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支付**1991年7月1日至1993年5月31日在贵州省盘县电厂工地的制作安装费合计16246元、台班费420000元;6.诉讼费由电网公司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裁判已查明**已于2007年1月3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同意退休,于2007年2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主张退休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最迟自2016年初就应当知晓其已于2007年退休的事实,其应当在一年内就其主张的费用申请仲裁,但**直至2018年7月才向广西区党委、区人民政府信访,此前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向相关部门主张过权利,故其关于加班费、设计费等费用主张已超过了法定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本案也无证据证明其与电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未能举证证明案外人邓耀斌与电网公司之间的关系,亦未能举证证明电网公司需对该笔款项承担支付责任的依据。故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英伦
审 判 员 周家开
审 判 员 曾亦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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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茹 超
书 记 员 陈安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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