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横州供电局、***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7民初5129号
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横州供电局,营业场所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MA5N3HAA5U。
负责人:刘波。
被告:***,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横州市。
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横州供电局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因被告主动排除妨害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横州供电局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横州供电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莫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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