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柳城供电局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22民初412号
原告:***,男,壮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雨晴,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柳城供电局,住所地广西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MA5L61FH5T。
法定代表人:甘涛。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2月23日
待裁定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苑翔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应晓宇
书 记 员 温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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