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421执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住所地扶绥县新宁镇南密路161号综合大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L68HR9M。
负责人:禤敏,该局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扶绥县渠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859840400。
法定代表人:班东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与被执行人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1)桂142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电费25,781.65元及违约金1,366.3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1元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2021)桂142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均已被其他法院处置完毕。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依法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未能实现本案任何债权,被执行人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未缴纳本案执行费311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光席
审判员  罗惠民
审判员  谭海枝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滕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