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财保84号
申请人:宿州市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开发区金河东路南侧、金海五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宿州皖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马园区天门大道北侧、钟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宿州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皖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2019年5月22日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皖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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