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5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河东路南侧、金海五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七星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前,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5民终607号民事判决书,现指定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该案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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