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02执2639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河东路南侧金海五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南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南路中国现代制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祝家超,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302执26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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