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锦州浩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22民初1419号
原告:***,男,土家族,1953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锦州浩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风情西班牙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猛。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北路51号。
负责人:魏锦辉。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桑植分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社区帅乡中路。
负责人:黄均乾。
原告***与被告锦州浩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桑植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以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桑植分公司就案涉财产损害于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以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佘龙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