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湖南鑫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8017号
原告:湖南鑫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胡宁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博玲,女,199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市分公司,住所宁乡市。
法定代表人:王雄辉,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受理原告湖南鑫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鑫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鑫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未预交)。
审判员 肖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迎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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