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王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302民初80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