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湘8601行初517号
原告毛某,男,200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及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毛某因与被告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