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刘某与湖南省通信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湘8601行初21号 原告刘某,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湖南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