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02民初963号
原岩:王金良,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被告:白山市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国安路3号民华小区A区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773496188。
法定代表人:崔凯,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男,1962年8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原告王金良与被告白山市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金良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义务,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金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王金良负担。
审判员 李亚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