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白山市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牟振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02民初963号

原岩:王金良,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被告:白山市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国安路3号民华小区A区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773496188。

法定代表人:崔凯,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男,1962年8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原告王金良与被告白山市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金良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义务,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金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王金良负担。

审判员  李亚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