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白山市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白山市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02执1884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773496188。
被执行人:白山市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73324296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60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判决书,执行内容为3,575,071元及以3,575,071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经过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后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名单、罚款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调查措施,并与申请人沟通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执188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颖
审判员 李明阳
审判员 孙中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柏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