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特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冀特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1民初3874号
原告: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泌阳市产业集聚区泌南产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3X5R7LXK(1-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冀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任丘市大征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777153208。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河南中农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电力)与被告河北冀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特电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农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冀特电气立即返还我方工程款805811元;2.判令***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及担保费用由冀特电气、***承担。事实与理由:冀特电气与中农电力签订了《中广核南召留山48MW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冀特电气指定***为项目负责人,对合同约定的“线路复测、基坑开挖、混凝土浇筑、钢筋加工安装等”组织施工,双方约定结算价格塔杆基础按每立方米2800元砼结算,降方量另外结算标准不超过业主实际认可费用。合同工期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因冀特电气对项目组织施工不当、施工技术薄弱等,造成施工项目质量不合格。且在约定施工期限内,拒不整改,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施工进度。为保证项目工程顺利施工,中农电力只得通过代付工程材料款、预先垫付工程款、代其垫付工人工资及马帮费用等方式,先后为其预付工程款1437721元(壹佰肆拾叁万柒仟柒佰贰拾壹元整)。***电气既不采取补救措施,又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格和冀特电气已完成工程量,中农电力超支预付工程款,冀特电气应当返还。***作为冀特电气指定项目负责人和款项经手人,应对返还预付款承当连带责任。公司保留对冀特电气违约造成损失的诉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前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且本案双方争议的工程量、工程价款需要进行专业评估询价,原告可待评估询价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中农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76元,退回原告河南中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