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995-1号
原告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北京路**号沧兴总部。
法定代表人:魏海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冀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大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冀特电气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1日对被告河北冀特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河北冀特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的冻结并已递交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冀特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焕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齐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