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5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1871号
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15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吕留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城公馆物业楼2楼。
法定代表人闫玉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补充证据,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