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102民初3070号
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北7号。
法定代表人吴留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斌、张洋洋,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红星街北城公馆物业楼2楼。
法定代表人闫玉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本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安斌,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文斌、张洋洋,被告委托代理人闫本祥、安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在石家庄市北二环与胜利大街260医院东财富天下车库顶板排水板工程,签订《排水保护系统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财富天下车库顶板排水板工程进行供料及施工;工程造价每平方米23元,暂估面积5000平方米,总造价为115000元,具体金额以结算为准;工程验收为原告(乙方)在施工完毕后出具书面验收申请,被告(甲方)在申请后三日内组织并完成工程签证与交验。属分段施工的,按分段施工进度,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再上述期限内共同或在共同验收前进入下一道工序,乙方自检验合格即视为验收合格。工程量签证与结算: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一周内,双方办理结算手续,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材料进场支付该批货款的50%,以后每个月按完成工程量的95%支付进度款。排水板工程施工验收完毕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金额。签订合同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进行结算,但被告一直未予回复。经我方核算,该工程实际施工面积4478平方米,总价款96256.07元。2015年春节,被告付款5000元,剩余工程款一直未付。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1256.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969.63元,共计95225.7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双方至今没有进行工程决算,不认可原告主张的4478平方米的工程量。未经决算,不产生逾期损失。二、原告未能提供所用材料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致使工程至今未交工。三、原告施工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偷工减料。四、因工程出现漏水问题,我公司已经支付修护费用75832元,应从工程款中扣减。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原告(乙方)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甲方)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针对财富天下车库顶板排水板工程(石家庄市260医院东)签订《排水保护系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排水板(0812),网格,土工布(150克)材料的供应及施工(包工包料);工程验收为施工完毕后,双方及监理配合完成验收工作。乙方在施工完毕后出具书面验收申请,被告(甲方)在申请后三日内组织并完成工程签证与交验。属分段施工的,按分段施工进度。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共同或在共同验收前进入下一道工序,乙方自检验合格即视为验收合格。工程量造价、签证与结算:工程造价每平方米23元,暂估面积5000平方米,总造价115000元,具体金额以决算为准。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一周内,双方办理结算手续,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材料进场支付该批货款的50%,以后每个月按完成工程量的95%支付进度款。排水板工程施工验收完毕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金额。原告于当年施工完毕后,多次找被告要求验收、决算未果。现财富大厦已经投入使用。
庭审中,被告认可实际工程量为3850元,原告对此工程量也予以认可。被告至今已付工程款5000元,尚有工程款83550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排水保护系统施工合同》、谈话视频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排水保护系统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后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双方至今没有对该施工工程验收和决算。现双方对工程量按3850平方米计算,本院应予认定。依据合同约定,单价每平方米23元,故工程总价款为8855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000元,尚欠工程款83550元,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被告自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工程款,财富天下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多,原告主张利息损失3969.63元,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施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应扣减相应工程款。本院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通知过原告对漏水问题进行维修,也没有提起反诉,故被告答辩支付的维修损失,本案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83550元及利息3969.6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1090.5元,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9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贾立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