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德之力电力科技集团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德之力电力科技集团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205民初224号
原告:黑龙江德之力电力科技集团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小区4号北。
法定代表人:王艳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立山,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门立,黑龙江铭昊(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文委。
法定代表人:张钦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兆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春海,男。
原告黑龙江德之力电力科技集团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之力公司)与被告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生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之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立山、籍门立,被告安泰生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兆春、毕春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之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安泰生物公司向德之力公司支付工程款416208.90元;2.请求判令安泰生物公司以416208.9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向德之力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3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德之力公司与安泰生物公司在2017年6月6日签订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名称:安泰生物热电厂工程),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涉案工程高低压柜安装、电缆沟挖填、电缆敷设,工程价款为固定价款,价格为640000.00元,但同时约定电缆按明细供货,如出现差异多退少补。后原告依据约定完成了上述工程的建设,并在2019年10月30日完成了涉案工程的验收。现被告不履行相关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安泰生物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德之力公司起诉之后,安泰生物公司与德之力公司进行过对账,对于德之力公司主张的事实认可,但经对账双方共同确认尚欠工程款数额为376208.90元,利息就不给德之力公司了。
原告德之力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复印件)、照片三张、昂昂溪安泰生物工程结算汇总表一份、签证一份(复印件)、安泰生物热电工程内业资料一份(复印件)。
证明问题:涉案工程为德之力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合同为固定价款,同时约定电缆按照明细供货,如出现差异多退少补,现工程已经完工,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安泰生物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向德之力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安泰生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安泰生物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德之力公司与安泰生物公司签订《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安泰生物热电厂工程,承包范围为高低压柜安装、电缆沟挖填、电缆敷设。工程施工期为2017年6月6日至2019年10月30日,工程完工后经过验收。经德之力公司与安泰生物公司对账,安泰生物公司尚欠工程款376208.90元。现德之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安泰生物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及工程款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德之力公司与安泰生物公司签订《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已施工完成且经过验收,经双方对账,安泰生物公司尚欠德之力公司工程款376208.90元,故安泰生物公司应向德之力公司支付工程款376208.90元。
对于安泰生物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德之力公司、安泰生物公司对所欠工程款的利息标准没有约定,对德之力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双方确认尚欠工程款376208.90元,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故德之力公司主张的利息应以376208.9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1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德之力电力科技集团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76208.90元及利息(以376208.9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1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黑龙江德之力电力科技集团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1.57元,由黑龙江德之力电力科技集团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2.47元,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0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丛龙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尚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