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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1070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口***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口市泰德观塘小区21栋14、1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宝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创业园18栋4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口市。 被告:***,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口市。 原告***与被告**口***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宝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1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田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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