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04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能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能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2民终31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2,99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24日、2019年8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汽车2辆(××、××),并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存款、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不动产信息。
4、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到吉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并采取冻结措施,因未结算故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到吉林市保险公司调查,被执行人无人寿保险、保险理财产品。
6、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以邮寄形式送达。
7、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泰山路100号进行周边调查,其不在家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形式及发送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