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

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二路北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564943602L。
法定代表人:石广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男,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系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全,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64921956F。
法定代表人:翟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建琴,甘肃高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夫勤,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男,198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系李夫勤之子。
上诉人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夫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彭   建   玉
审 判 员     哈斯朝鲁
审 判 员       乔巴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丽娟
书 记 员       刘霞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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