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01**执保100号

申请保全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卧领,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媛,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广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1年12月16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1民初505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名下账户6927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保全人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在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82010000000005765账户中的存款692776元,故此案已保全完毕,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