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京鸿新型板业有限公司、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5财保480号
申请人:山东京鸿新型板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京鸿新型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12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