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29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能东,贵州碧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生,住贵州省福泉市。
原审第三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园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园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09449650IU。
法定代表人:张玉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义,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立,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玉伦,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义,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立,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园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玉伦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0)黔273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 锦
审判员 王天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