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初12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现住贵州省都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能东、宋小仕,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富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
法定代表人:欧运强,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园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玉伦。
第三人:张玉伦,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现住贵州省都匀市。
第三人:罗钫泉,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凯富来进出口有限公司、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园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唐新春
审判员 白桂刚
审判员 陈福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毛辉
书记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