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园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凯富来进出口有限公司、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园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初132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三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富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园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现住贵州省都匀市银河路银湖新城****11跃层附**。 第三人:***,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凯富来进出口有限公司、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园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