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航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金航建筑有限公司、山西北达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02财保102号
申请人山西金航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和田商务楼八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成永贵,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北达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郝家沟村东口。
法定代表人周文洪,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已向晋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北达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114536.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晋中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6日将前述保全申请提交我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北达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114536.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树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