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702执368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金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和田商务楼八层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075509418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榆次区乌金山镇峪头村神堂沟村民小组,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神堂沟村。
负责人:***。
本院在山西金航建筑有限公司与榆次区乌金山镇峪头村神堂沟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702民特39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