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4863号
原告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满京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
法定代表人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贵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素琴。
被告宋,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彦
人民陪审员 姜 建 春
人民陪审员 宋 丽 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兼)